近日,為迎接4.26世界知識產(chǎn)權日,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從2017年審結的16.98萬件各類商標評審案件中選出20件最具代表性的案例。柳沈律師事務所代理的“QLED”商標無效宣告案被選入。
第15867380號QLED商標(以下稱爭議商標)由LG電子株式會社于2014年12月5日向商標局提出注冊申請,2016年5月7日取得注冊,核定使用在第9類“發(fā)光二極管面板、發(fā)光二極管面板用偏光膜、電視用發(fā)光二極管顯示屏”等商品上。柳沈律師事務所代理三星電子株式會社對其提出無效宣告請求,理由為:QLED是Quantum Dot Light Emitting Diode的縮寫,即量子點發(fā)光二極管,亦可稱量子顯示屏技術,是顯示技術領域的一項常見術語。爭議商標用于第9類“電視用發(fā)光二極管顯示屏”等商品上時,直接表示商品的技術特點,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性,依據(jù)《商標法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(二)項等規(guī)定,爭議商標應予無效宣告。
商標評審委員會經(jīng)審理,支持了申請人的無效宣告理由,認為爭議商標QLED作為量子點發(fā)光二極管的簡稱,使用在“遙控裝置、觸控式面板”等商品上,直接表示商品的技術特點,整體缺乏商標所應當具有的顯著特征,已構成《商標法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(二)項所指情形,故裁定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。
該案的典型意義:《商標法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(二)項規(guī)定,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(zhì)量、主要原料、功能、用途、重量、數(shù)量及其他特點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。無效宣告申請人提交的證據(jù)能夠證明QLED字母組合具有指代量子點發(fā)光二極管這一技術術語的含義,且作為約定俗成的技術術語的簡稱已為相關技術領域普遍認可。該字母組合作為商標指定使用在本案指定商品上,屬于僅直接表示指定商品的技術特點的情形,整體缺乏注冊商標所應當具有的顯著特征,因此不應作為商標注冊。